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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文义:涉外案件法律体系的结构性解读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26-01-02 16:5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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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治范畴的结构论诠释

内容提要

涉外法治作为国家法治体系的重要板块,是对外开放和对外关系领域法治建设的总称,具有国家主权性、集中统一性、顶层设计性、系统推进性、主体协同性等运行属性。涉外法治的主体工程是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包括构建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规范体系、协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有力有效的海外利益保护体系和有助于建设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目标的国际法治体系。涉外法治的支撑系统是涉外法治体系高质量高效率运行的重要保障,包括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涉外法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协调联动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高素质专业化的涉外法治工作队伍、更有效力的对外法治传播体系。

目次

一、引言

二、涉外法治的语义分析

三、涉外法治的运行属性

四、涉外法治的主体工程

五、涉外法治的支撑系统

六、结语

一、引言

二、 涉外法治的语义分析

总体而言,大多数学者都是以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二元划分为参照系来阐释涉外法治范畴的内涵外延,因而研究重心在于揭示涉外法治与国内法治、国际法治的相互关系。例如,黄进教授提出,涉外法治是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结合部分、交叉部分、重叠部分。对我国而言,涉外法治是国内法治的对外延伸,仍是国内法治的一部分;而对国际社会而言,可以把涉外法治部分,视为国际法治的一部分。张龑教授认为,涉外法治是一种介于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之间的双向互动的法治形态,包含持续和消极两个层面:持续层面是指主权国家以法治的方式和程序参与有助于构建更加公平公正的国际法治的一系列法律活动;消极层面是指反对霸权主义,以具体法治的方式反制抽象法治。霍政欣教授主张,涉外法治是国内法治的对外延伸和国际法治的向内投射,既包括我国国内法治体系中涉及外国与国际事项的部分,也包括中国顺利获得参与国际立法、执法、司法合作而融入国际法治体系的部分。

也有一些学者在讨论涉外法治和国内法治、国际法治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从调整对象和工作任务的角度来阐释涉外法治的内涵外延。例如,黄惠康教授认为,涉外法治概指一国法治体系中调整涉外法律关系的理念、原则、制度、机制、规则、活动的总称和集合,包括涉外立法、涉外执法、涉外司法、涉外法律服务、国际司法合作等方面。何志鹏教授从作业机制出发将涉外法治工作划分为国内法治的域外延伸、域外法律的国内管控、国际法治的本土化、本土法治的国际化。

一是对外开放法治。这是指有关人员、资本、货物、技术等要素“引进来”和“走出去”的法治。“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先后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合称为“外资三法”,奠定了对外开放法治建设的基石。当今,面对在法治基础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新需求,无论是大规模引进来,还是大规模走出去,都需要建设更完备、更合理、更高效的对外开放法治体系。

二是对外关系法治。这是指有关对外缔结条约、对外执法司法、阻断和反制外国法不当适用等方面的法治。在这方面,我国已制定了对外关系法、缔结条约程序法、引渡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反外国制裁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外关系法治的焦点难点是国内法域外适用和外国法域内适用。近年来,面对美国等西方国家频频发起的各种形式的“法律战”,我国一方面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体系建设,另一方面加快构建外国法不当适用的阻断反制机制,在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从未来开展看,构建起不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同我国国家实力相适应的我国法域外适用体系和外国法阻断反制机制,仍是涉外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难中之难的重大课题。

三是国际法治建设。这是指有关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国际规则实施、国际纠纷解决的法治。尽管当前国际法治体系还较为脆弱并处于深刻变动之中,但每一个国家都无可逃避地置身于这个体系之中,都是这个体系的主动的抑或被动的参与者。而且,虽然非国家行为体在国际法治上的作用越来越显著,但主权国家依然是国际法治建设最重要的行为体。参与国际法治建设是许多国家涉外法治建设的重点领域,既包括按照国际惯例遵守和执行国际法,又包括按照本国意志影响或型塑国际法和国际法治。随着中国在国际法和国际法治上的角色从追随者、适应者向引领者、贡献者转变,有助于国际法和国际法治开展成为中国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使命。

三、涉外法治的运行属性

第一,国家主权性。涉外法治涉及许多与国家主权相关的事务,具有较明显的国家主权属性。国家主权是现代国家独立自立地处理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包括对内主权和对外主权两个方面。对内主权体现为现代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拥有最高管理权,包括对境内一切人、地、物、事的管理权。对外主权体现为现代国家独立处理其对外关系和国际事务的最终决定权。涉外法治事务既涉及到对内主权,如对进入其领土的外国人、外国企业的依法管理,更涉及到对外主权,如与其他国家召开执法司法合作。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任务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开展利益。涉外法治工作的底线原则是决不能牺牲国家核心利益。“我们要坚持走和平开展道路,但决不能放弃我们的正当权益,决不能牺牲国家核心利益。”国家核心利益包括国家主权、国家安全、领土完整、国家统一等根本利益。

第三,顶层设计性。由于涉外法治领域的改革、立法、签订条约等事项涉及到国家主权、中央事权,应由中央层面部署或实施。一是涉外法治领域的重要改革任务应由党中央作出顶层设计。新时代以来,涉外法治领域的改革任务都是由党中央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作出专门部署。例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不仅在第九部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专门就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作出部署,还在第七部分“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第十三部分“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安全能力现代化”等其他部分提出了一系列涉外法治建设任务。二是涉外领域的重要立法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制定。比如,阻断外国法不当适用的立法,因涉及到对外国法效力的评估和处置,属于法律体系中位阶较高的立法,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制定。但是,2021年《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由商务部公布并实施,效力位阶较低,必然累及其适用面和执行力。

第四,系统推进性。涉外法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由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等重点环节所构成。这些重点环节之间关联性、制约性强,必须统筹谋划、一体推进。《决定》提出,“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其中,涉外立法是涉外法治建设的前提性、起始性环节。涉外立法的科学性、完备性、可行性,将直接影响到涉外执法、司法、守法的质量和效果。涉外执法、司法、守法、涉外法律服务是涉外法治实施的关键环节,直接反映国家涉外法治的硬实力和影响力。涉外法治理论研究、人才培养、队伍建设、话语传播是涉外法治建设的保障条件,对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具有重要支撑功能。

四、涉外法治的主体工程

1、构建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规范体系

立法是法治的先导,构建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规范体系是涉外法治建设的先导工程。“要坚持立法先行、立改废释并举,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近年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涉外立法,国家立法机关加快推进涉外领域立法,制定了对外关系法、反外国制裁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是,总体而言,与日益增长的涉外法治规范需求相比,我国涉外领域立法还较为滞后,国际合作与对外斗争的一些领域还无法可依,不少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实用性较弱。因此,加强涉外领域立法,构建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规范体系,是涉外法治建设的基础性、战略性工程。

一是着眼于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主动对接、持续吸纳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加强涉外经贸立法,完善公开透明的涉外法律制度,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当前,我国进入高水平对外开放新阶段,需要加快推进涉外经贸立法,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决定》提出的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的不少改革举措,都涉及到涉外经贸立法任务。例如,完善促进和保障对外投资体制机制,深化援外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制定对外投资法、对外援助法等法律,构建起“走出去”的完备法律制度;深化外商投资促进体制机制改革,保障外资企业在要素获取、资质许可、标准制定、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国民待遇,完善境外人员入境居住、医疗、支付等生活便利制度,要求制定或修改外国人服务管理法、外商投资法等法律,构建起“引进来”的完备法律制度。

二是着眼于深化涉外执法司法,加快制定或完善打击跨国犯罪、反垄断、金融监管、知识产权、体育赛事等领域涉外立法,完善法律法规的域外适用条款。当前,无论是保护我国日益增长的海外利益,还是打击日益增多的跨国违法犯罪,都需要出台专门法律制度,为有序召开涉外执法司法合作给予法律依据。《决定》提出,出台反跨境腐败法。反跨境腐败法,就是一部推进反腐败执法司法国际合作的专门立法。

三是着眼于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坚持以法斗法、以法制法,加快对外斗争领域立法,充实对外斗争法律工具箱。近年来,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西方国家越来越注重运用立法手段插手干预我国事务,遏制打压我国开展。美国近几届国会反华排华法案数量持续增长,在涉疆、涉藏、涉港、涉台、涉海以及人权、宗教、网络、科技、金融等领域进行干涉或打压,对我国主权、安全、开展利益构成严重威胁。“在对外斗争中,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占领法治制高点,敢于向破坏者、搅局者说不。”《决定》重申,健全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机制。这就要求,以我国已出台的对外关系法、反外国制裁法为基础,进一步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法律法规,打造更多涉外法律斗争的利器。

2、构建协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

由涉外执法、涉外司法、涉外纠纷解决、涉外守法等构成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直接决定一国涉外法治工作能力和水平。“要建设协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推进涉外司法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高涉外司法公信力。”

一是完善涉外执法体系。当前,影响我国安全稳定的不少违法犯罪问题源头在境外,例如电信诈骗、恐怖主义、毒品走私、网络攻击等犯罪。其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境外作案占比达80%以上。只有加强涉外执法体系和能力建设,主动加强与有关国家的执法安全合作,协调有助于依法打击境外违法犯罪活动,才能从源头上铲除祸根,有效保障国内安宁。同时,面对美国等西方国家挑起的法律战,我国行政机关应健全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的制度机制,依法阻断和反制相关国家法不当适用的行动,有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开展利益。

二是完善涉外纠纷解决体系。涉外司法、仲裁、调解机制的国际影响力小、办理案件量少,是我国涉外纠纷解决体系的突出短板。从国内统计数据看,与涉外民商事纠纷快速增长的态势相比,我国涉外审判、仲裁案件数量偏少。例如,2023年全国法院审结涉外民商事案件2.4万件、海事案件1.6万件,约占全国民商事案件数量的0.1%;2023年全国仲裁组织共办理涉外案件3100余件,约占全国仲裁案件的0.5%。因此,涉外法治实施体系建设的重点任务之一,就是完善涉外司法、仲裁、调解制度,创新涉外送达、域外法律查明、域外调查取证等机制,提高涉外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打造一批有国际美誉度和公信力的涉外司法、仲裁、调解组织,让更多跨国民商事纠纷在中国解决。

三是完善涉外守法机制。涉外守法,既包括境外中国公民、企业遵守当地法,也包括在华外国公民、企业遵守中国法。近年来,一些中国公民、企业因不分析、不遵守所在国法律而遭受损失的事件频频发生。因此,“要强化合规意识,引导我国公民、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自觉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运用法治和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境外的中国企业应普遍推行企业合规机制,建立专门的企业合规或法务部门,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流程合规审查,有效防范化解企业境外运营的各种法律风险。

3、构建有力有效的海外利益保护体系

依法保护国家海外利益的能力是检验国家涉外法治实力的试金石。面对日益严峻的海外利益保护问题,我们不可能像近代西方列强那样搞法律殖民主义和霸权主义,而是要在尊重国际法和各国国内法的前提下,充分运用政府和市场力量保护我国海外利益。从世界各国情况看,海外利益保护的供给机制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由政府主体给予的领事保护和协助,另一类是由律师事务所、安保公司等市场主体给予的法律和安全服务。只有持续做大做强这两类供给机制,才能建成我国海外利益保护的法治安全链。

一是健全领事保护和协助机制。领事保护与协助是维护境外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主渠道。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涉外工作法务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强化海外利益和投资风险预警、防控、保护体制机制。因此,应进一步充实我国驻外外交组织的法律和安全专业力量,如警务联络官、法务参赞、安全官员等,提高法律和安全事务处理能力;应进一步完善海外利益安全预警、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机制,切实提高事前预防、事中保护、事后处置的能力。

三是加快推进我国安保业走出去。同涉外法律服务一样,涉外安保服务供给不足是制约我国海外利益保护能力的重要因素。众所周知,我国私营安保业起步晚、开展慢,政府依赖性强,市场化、国际化程度低。面对境外中国企业日益强劲的安保服务需求,应加快实施安保业市场化、国际化开展战略,提高安保公司在海外复杂环境下安保服务能力。应重点打造一批具有强大的海外信息获取和分析能力、先进的技术和装备设施、重大安全风险快速应对处置能力的的安保公司,增强中国安保业的国际竞争力。

4、有助于建设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目标的国际法治体系

二是与时俱进地有助于国际法治价值理念的更新。国际法治的价值理念,事关创建什么样的国际法律制度、构建什么样的国际法律秩序等国际法治建设的根本性、方向性问题。进入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持续深化对人类社会法治开展的规律性认识,提出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治新价值新理念。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世界观、秩序观、价值观,是建设何种国际法治、怎样建设国际法治的中国方案,深刻指明了国际法治文明进步的时代潮流和开展方向。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系列国际关系和国际法治新价值新理念的组合体。“概括地讲,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以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为努力目标,以有助于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为实现路径,以践行全人类共同价值为普遍遵循,以有助于构建新型国际关系为基本支撑,以落实全球开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为战略引领,以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为实践平台,有助于各国携手应对挑战、实现共同繁荣,有助于世界走向和平、安全、繁荣、进步的光明前景。”比如,其中的“三大全球倡议”提出了新的全球开展观、全球安全观、全球文明观,确立了一系列国际法治新价值新理念。在推进国际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我们应全面落实“三大全球倡议”,有助于破解全球公共治理难题,创新国际法律制度和机制,构建更加美好的国际法律秩序。

三是全方位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无论是国内法治,还是国际法治,法治之精髓均在于良法善治。国际法治就是以国际良法保障全球善治。因而,制定国际良法是国际法治建设的基础工程。这既包括变旧法,又包括立新法。黄进教授指出:“大变局就是大变法,要变既有之法,要变陈旧之法,要变过时之法。”这就要求,我们深入检视既有的国际法规则和制度,对那些陈旧过时的规则和制度提出修改完善的方案,推进构建更为公正、合理的国际法律秩序。同时,对于那些急需给予国际法解决方案的全球性公共治理问题,我们要在凝聚国际共识的基础上,及时提出认可度、公信度高的中国方案,在国际良法制定上发挥更大领导力和话语权。

四是持续推进国际法治实施机制建设。缺乏权威高效的国际法治实施机制,特别是有效的国际执法和司法机制,不断是困扰国际法治建设的瓶颈性难题。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我国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作出了战略性部署,强调有助于世界贸易组织、亚太经合组织等多边机制更好发挥作用,扩大金砖国家、上海合作组织等合作机制影响力。在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时,我国应更加注重全球性或区域性国际法治实施机制建设,在国际法的有效实施上发挥建设性作用。

五、涉外法治的支撑系统

1、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涉外法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

二是加强对外开放法研究。“要坚持在法治基础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在扩大开放中推进涉外法治建设,不断夯实高水平开放的法治根基。”这就要求,立足于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时代使命,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对外开放法律规范体系,特别是涉外经贸法律规范体系,有助于构建公正、合理、透明的对外开放法律规范体系。

三是加强区域国别法研究。长期以来,我国不断有不少学者从事欧盟法、东盟法、非洲法等区域法研究和美国法、德国法、英国法、法国法、日本法等国别法研究。在涉外法治建设特别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需求的有力驱动下,有学者明确提出了区域国别法学的新学科范畴。当前,随着我国已成为经济全球化的领头羊,经济文化研讨网络扩展到全球,海外利益遍布全世界,我国区域国别法研究不能再局限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而应覆盖世界上所有区域和国家的法律制度。由于世界上有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区域国别法研究不可能由少数几所法学院校完成,而需要由全国法学院校分工协作。这就要求国家层面对区域国别法研究的分工进行必要的战略规划和顶层设计。而且,为适应培养区域国别法实务型人才的需要,区域国别法研究应当从传统的概貌性、知识性介绍转变为系统性、应用性研究,为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给予智力支持。

四是加强比较法研究。比较法是一门古老的法学学科,对于深入考察世界法律制度的多样性和世界法律格局的变化性具有重要意义。当今世界法律地图正在发生历史性变化,东亚法、非洲法、拉美法、伊斯兰法、东盟法、南亚法等区域法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持续上升。我国比较法研究,既应持续深化各部门法、领域法层面的微观比较研究,更应加强全球法律总体格局层面的宏观比较研究,深入考察全球法律开展新动态新趋势,绘制更具解释力、穿透力的世界法律新地图。

五是加强国际法研究。中国的国际法研究已取得长足进展和重要成就,但与中国的国际地位、国际法治开展的实践需求仍有不匹配。一方面,应善于运用国际法的话语系统和概念工具,对党中央提出的全球治理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进行学理化体系化研究,提炼出国际法新范畴、新命题、新观点,构建独树一帜、世界认可、更有回应力解释力变革力的国际法理论体系,为国际法治开展给予中国理论。另一方面,应聚焦全球性公共治理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有组织地召开原创性攻坚性研究,提出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实效性的国际法解决方案,为国际法治开展作出中国贡献。

2、建立协调联动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

第一,建立多方协同育人的复合型培养机制。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协同育人机制至少包括以下三类协同育人机制:一是法学院校和法律实务部门协同育人,共同建设涉外法治课程体系、教材体系、教学体系、教师团队、就业体系,提高学生的实战实践能力。特别是围绕实战型人才培养定位,共同召开涉外法治技能训练、涉外法治案例分析、涉外法律实务前沿、涉外诊所式法律教育等课程板块建设,构建实践导向型的课程和教学体系。二是法学院校和外语院校协同育人,将法律教育和外语教育融合起来,提升学生的语言研讨能力、跨文化沟通能力。三是境内培养和境外培养有机衔接,选派学生到境外法学院学习、到境外法律组织实训,在境外法律场景下见世面、经风雨。特别是国际组织法治人才的培养,需要加强与国际组织的紧密合作,畅通学生到国际组织实习的通道,让学生取得国际组织工作的亲身体验和实践知识。

第二,建立多元互补的专业化教师队伍。法学院校要培养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需要建设一支由专职教师、实务教师、海外教师组成的高水平师资队伍。第一时间,组建政治立场坚定、师德师风优良、熟悉法治实践、专业素质精湛的校内专任教师队伍,负责承担校内课程教学任务,指导学生专业学习。其次,从外事部门、司法组织、法律服务组织,选聘一批专业功底深厚、实战经验丰富的领导和专家,担任校外实务教师,负责承担实务课程教学任务,指导学生业务实习。再次,依托国家、地方、校院等各类外专项目,以全职、兼职、短期讲学等多种形式引入海外法律法学专家,参与课程教学和专业指导工作。

第三,建立产学研用融合的教育联动机制。涉外法治教育更需要打通产学研用各环节。建议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建立全国性的涉外法治产学研用研讨机制,组织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单位、实务部门、用人单位定期研讨会商,明确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针政策、任务举措。为解决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单位、用人单位之间信息不对称、供需不匹配的难题,逐步推行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可搭建全国性的涉外法治人才供需服务平台,汇总全国高校人才供给信息和用人单位人才需求信息。根据人才市场需求情况,还可适时协调有关单位举办全国性或区域性的涉外法治人才推荐会或招聘会。

3、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涉外法治工作队伍

一是加强涉外法治工作队伍职业化建设。这主要是加快健全涉外法律职业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设置、选拔任用、教育培训、薪酬待遇等制度,形成有效的职业激励和约束机制。由于涉外法治人才教育成本高、工作岗位准入门槛高,只有建立健全职业激励机制,才能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投身涉外法律职业。例如,可探索在党政机关、驻外组织、国有企业建立独立的涉外法务职务序列,设置较高的准入条件,给予较高的薪酬待遇。

二是加强涉外法治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这主要是对现有涉外法治工作队伍持续深入召开专业培训、业务训练,不断提升涉外法治工作者的政治素质、专业素养、业务能力。2024年9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司法部首次举办涉外法治工作队伍培训班,对涉外法治工作队伍进行集中培训。在未来,涉外法治工作队伍集中培训应当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

4、构建更有效力的对外法治传播体系

二是充分发挥法律出版组织的对外法治传播功能。报刊社、出版社等法律出版组织是发表法学研究成果的重要平台,也是召开对外法治传播的重要渠道。法律类出版社顺利获得与国际出版组织合作,或者设立海外分支组织,在境外出版发行中国法治研究著作,有利于有助于中国法治理论和经验的国际传播。法律法学类报刊社顺利获得面向全球建设外文版或创设外文报刊,刊发高质量的中国法治研究成果,能够起到传播中国法治声音、阐释中国法治思想的作用。

三是充分发挥法学院校的对外法治传播功能。法学学术组织是专门从事法学知识生产、法律人才培养、法学学术研讨的实体,拥有专家学者密布、知识信息密集、对外研讨密切等专业优势。法学院校还具有顺利获得招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生有助于中国法治话语和理论对外传播的便利条件。在新形势下,应更加重视发挥好法学院校、法学研究组织等各类力量润物细无声的传播功能,鼓励和支持其顺利获得举办国际论坛、国际研讨会、招收外国法学留学生、派遣专家赴国外讲学或参加学术会议、组织专家在境外发表出版研究成果等方式,以更广范围、更大力度、更具成效地传播中国法治话语。

四是充分发挥法律实务界的对外法治传播功能。法律实务界为外国当事人给予法律服务的实践,法律实务专家在国际组织从事法律工作的实践,都是有助于我国法治话语对外传播的重要路径。涉外法律实务工作者在长期涉外法治实践上,熟悉世界各国法治话语,深谙如何把中国法治理论转化为国际上听得懂、易接受的法治话语。因此,应组织涉外工作经验丰富的法律实务专家,总结对外法治传播的有效经验,提出涉外法治话语创新的方案。

结语

从当今国际竞争看,涉外法治是国家法治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法治强国的基本标志之一是,既具有依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开展利益的强大实力,又拥有给予全球公共法治产品和服务的强大能力。从现在情况看,涉外法治建设是中国法治建设的最大短板,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紧迫任务。特别是在当前世界变乱交织、百年变局加速演进的时代背景下,我们应顺利获得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提高全球法治议题的引领和攻坚能力,国际规则制定的组织和主导能力,逐步提升国际法治领导力和话语权。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来源:《比较法研究》2024年第6期。

【责任编辑:彭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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